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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南工程学院相关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制
    2010-06-09 16: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河南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相关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制。
        第二条 相关管理人员是指负责或者参与经济管理、制定经济管理办法、从事经济业务等与经济事项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  经济责任
        第三条 院长的经济责任
        一、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院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力。
        二、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学院财务制度,履行对学院经济活动的领导职责。
        三、负责组织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办学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负责组织审定学院重要的经济政策、分配制度,加强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主管财务副院长的经济责任
        一、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
        二、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学院财务制度。
        三、主持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制定财务收支计划、拓展筹措资金渠道。
        四、维护学院的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五、建立健全学院经济核算制度,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六、负责对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专业职务的聘任提出方案、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七、协助院长对学院的经济发展和重大投资等做出决策。参与校内津贴等分配方案的制定、重大经济合同和协议的研究审查。
        八、组织审议院内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九、对违反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等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院长或者院长办公会议处理。
        第五条 其他院级副职的经济责任
        一、审查分管业务或者分管部门的年度预算草案。
        二、 负责领导各分管业务部门按照学院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三、按照职责分工,对所签署的经济业务事项负责。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学院财务制度。
        第六条 集体决策的经济责任
        凡属学院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实行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制度。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对经济决策的态度(赞成、反对、弃权),并对决策意见集体负责。
        第七条 财务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一、财务处处长在主管财务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学院的财务活动进行归口管理,并对财务处的工作全面负责。
        二、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学院财务制度。
        三、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负责院内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规范院内各类财经行为。
        四、按照规章制度和经济决策程序审批各项业务。
        五、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规划,编制学院财务预算的建议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六、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合理调度、科学运筹学院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业务科室的各项工作,并对二级核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八、负责组织对全院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全面负责。
        二、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学院财务制度。
        三、依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四、保障部门(单位)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按照职责分工,对所签署的经济业务事项直接负责。
        六、具有经营性质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经营状况负责。
        七、系部负责人对所在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书费等的收缴工作负责。
        第九条 二级核算单位财务主管的经济责任
        一、财务主管协助本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
        二、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学院财务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三、执行学院的各类规章制度和经济管理办法。
        四、负责组织起草本单位内部的各类经济管理办法。
        五、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收支预算。
        六、按财务规章制度和程序审批各项经济业务,对所签属的经济业务负责。
        七、协助单位负责人保障本单位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保证各类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条 全院财务工作人员的经济责任:
        一、财务人员负责具体办理各项经济业务。
        二、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学院财务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三、执行学院的各类经济管理办法。
        四、熟悉本岗位的业务,严格按岗位工作规范处理公务,对超越权限的要逐级报批。
        五、按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六、正确反映各项经济收支活动。
        七、依法实施会计监督,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和向上级报告。
        八、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保证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财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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