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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南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2010-06-09 16: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河南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科学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经济行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院成立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分析财务预算,讨论学院重大的经济事项。
    第七条 学院设立财务处,作为学院唯一的财务管理机构,在院长和主管财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院的财务工作。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办学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资产负债的清查和管理;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分析等。
    第八条 学院实行集中核算制度,统一学院各类工作和管理的需要,学院可以在所属单位或者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为学院财务处的派驻机构,其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和管理,遵守和执行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九条 学院财务实行“部门(单位)主管”审批制度。学院重大开支由院长或者主管财务副院长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日常一般性开支由分管院领导或者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是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
    学院各部门(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提出本部门(单位)预算草案,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各部门(单位)本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情况,结合本年度财务收支增减因素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由财务处提出建议方案,经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核、学院财经领导小组与教代会或者教代会常委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向学院党委会报告。并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上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如果学院事业计划有较大变更,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请省教育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
    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二)    上级补助收入
    即学院从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    事业收入
    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四)    经营收入
    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    其他收入
    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积极组织收入,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院各类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 (监)制的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十九条 学院的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消耗。
        第二十一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照用途可划分为教育事业支出和科研事业支出等。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建支出:即学院使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拒绝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经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收支结余、专项资金结余、经营收支结余。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相应专用基金。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第二十九条 学院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对职工无正当理由长期占用的应收款项,在个人工资中扣回。
        第三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和转让,按照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院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现时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的书面文件。学院定期向省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院财务处向外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教育事业费支出明细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落实学院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接受审计、财政、物价、税收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财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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