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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工程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012-12-19 15:03  

     

    河南工程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学院招投标行为,维护学院经济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组织教学活动或者日常运行所涉及的采购行为以及学院的各类基本建设、修缮项目等均应遵照本办法(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学院大型资产的处置以及大宗物资的处理,凡是需要出售的,报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招投标竞价。

    第四条  学院各类国有资产的出租、服务项目以及各类劳务的购入,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招投标竞价。

    第五条 资金来源非学院预算安排的项目,经学院同意实行自主采购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借故干扰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招标的范围包括下列项目:

    (一)设备项目:包括单价或者批量总值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办公家具、通用以及专用设备、通信以及电子监控设备、网络设备、大型计算机软件等;

    (二)物资项目:包括总值5万元以上的大宗或者批量图书、教材、物资、药品、食品、教工福利以及其他用品等;

    (三)基建项目:包括所有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审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

    (四)修缮项目:包括项目金额超过5五万的改建、零建、扩建和维修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五)服务项目:包括餐饮、卫生、资产租赁、预算审计、出国组团以及各类劳务或者服务的购入等;

    (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其他项目。

    凡总值高于1(1万元)低于5万元(含5万元)的物资采购、修缮改造、零建扩建等项目,由使用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招投标办公室批准后,可会同资产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组成询价小组采购。

    凡总值低于1万元的零星采购、修缮改造、零建扩建等项目,由使用或者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财务、审计、监察、资产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院招投标工作规则;

    (二)指导、协调与监督全院物资采购、维修新建项目招投标工作;

    (三)讨论并解决招投标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招投标项目的评标专家;

    (五)受理学院内部招投标中的投诉事项;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成立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副院长或者主管院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本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九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挂靠财务处,具体负责学院日常招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投标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并执行学院物资采购、项目修建招投标政策;

    (二)负责学院招投标日常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三)负责组织起草招投标文件,发布招投标公告;

    (四)负责学院招投标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发放,开标、评标及定标等组织工作;

    (五)负责各类专家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

    (六)负责向领导小组上报评标专家预备名单; 

    (七)负责公布中标结果以及下发中标通知书;

    (八)负责开标、评标会议记录以及学院招投标工作资料库的建立和文件归档管理。

    第十条 学院建立评标专家库,招投标项目由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评标专家组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由招投标办公室在监察处的监督下从学院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人数应为5人以上,人数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成员总数的2/3 ;招投标项目使用部门的专家不得超过专家成员总数的1/3;专业性强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评标专家组的,专家组的确定方式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

    ()熟悉了解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具有与招投标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实践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履行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专家:

    1、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对招投标项目的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人员;

    2、与招投标项目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3、曾因在招投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组的职责:

    (一)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履行评标职责;

    (二)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以及结果保密,不泄露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四)评标专家组由组长负责,全部评标过程完成后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并按招投标文件要求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五)配合招投标办公室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三章 招投标的形式

    第十三条 根据具体情况,招投标可选择以下两种形式进行:

    (一)学院自行组织招投标;

    学院自行组织招投标时,可根据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等不同方式进行。

    (二)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招投标。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由招投标办公室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在特定媒体上发布招投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招投标办公室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向具备承担招投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特殊项目经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应报经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在本行业具有较高权威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招投标办公室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投标文件,招标申请人审定。

    招投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应当由招标申请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投标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审查后写入招投标文件。招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一经发出,原则上不允许改动。

    招投标过程中内容与程序的合法性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商务及技术参数等方面的内容由招标申请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招投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招投标文件的制定要规范、严谨、科学、合理。

    第十九条  招投标办公室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的的,标的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预算内及预算外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按照本办法规定符合招标条件,但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须在招标申请中陈述理由,并报经学院招投标办公室批准后采用其他招标形式。

    基本建设以及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监理、设计等金额较大的以及金额虽然不大但相对重要的项目,原则上都应采用公开招标形式;金额较小、专业性强、采购任务紧急的或者上级指定的专项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招投标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招标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向学院招投标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招标申请需经申请单位分管院领导批准,并附有招标项目内容、立项批复、院长办公会纪要或者党委会会议纪要、技术及商务要求、项目预算及来源和项目需完成的时间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投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投标项目的名称、内容、技术要求;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及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分标准、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其它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二十日。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缩短,但最少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一)符合招投标条件,但需紧急采购的;

    (二)采购物资属于通用商品和标准服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可在预计时间内完成的;

    (三)同一类招投标项目连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 对已发出的招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五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投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投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文件发出前须经招标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招标的一般程序是:

    (一)提出招标申请;

     一般物资采购、修缮改造、仪器设备等应提前十日提出招投标申请;图书采购、教材采购等应提前十五日提出招投标申请;教学仪器以及实验设备应提前二十日提出申请;工程建设项目应提前三十日提出招投标申请。

    (二)确定招标方式;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出招标公告;

    (五)接受单位报名;

    (六)发出招投标文件;

    (七)组织招投标答疑;

    (八)举行开标会议,评标并推选中标候选单位;

    (九)定标;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投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二十九条 开标工作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主持,在学院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投标单位代表和评标专家参加开标会。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过程应作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评标由依法成立的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专家组组长在评标专家组成员中确定。评标专家组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的的,应当参考标的。

    评标专家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组提供的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专家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4、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5、评分比较一览表;

    6、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7、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投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投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招投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投标办公室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招标项目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招标的,应报学院招标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院招投标办公室依据招投标文件和评标专家组的书面评标报告汇总评标结果,采用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出具采购情况报告。分别按照以下情况,报经审批后确定中标单位。

    (一)按照立项批准权限,审批中标公告。经党委会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党委会审批中标单位;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由院长办公会审批中标单位。

    (二)预算内日常项目和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党委会审批中标单位;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审批中标单位;

    (三)预算外项目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党委会审批中标单位;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审批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或者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后,确定中标单位。

    (一)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经查实有串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有降低质量、存在不能诚信履约可能,且对其投标报价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四)其他应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中标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投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 评标结果需公示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招标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与持有中标通知书的投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书面合同原则上由院长或者院长授权招标申请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签订。

    第六章  监督与验收

    第三十九条 招标项目的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招标执行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认真考察论证项目的立项、招标、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工作,建立学院招投标项目的全程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条 学院监察处负责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在招投标以及合同履行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处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对违反规定进行的采购项目,不予办理资金结算。

    第四十二条 项目招标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部分变更的,必须报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参与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出现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申请人负责组织项目竣工或实施结束的验收工作,验收时学院纪委、监察、审计、财务、使用单位要全程参与。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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