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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工程学院立项管理办法(试行)
    2012-12-20 14:43  

    河南工程学院立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类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报批程序,避免项目的决策失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学校基本建设,相关的规划设计,施工及物资、设备采购,固定资产的维修改造,大宗物资、图书教材等批量采购,大型计算机软件和服务类采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立项行均为学校内部立项项目。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四条:所有立项项目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 项目的选择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学校人力财力物力;

    (二)必要性原则 项目的选择要立足现状,充分考虑长远与未来的需求;

    (三)相关性原则 项目的选择要兼顾全局,充分考虑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四)节约性原则 项目的选择要厉行节约,充分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

    (五)谨慎性原则 项目的选择要积极稳健,充分考虑风险的不确定因素。

    第三章  立项内容

    第五条:学校需立项的项目

    (一)设备项目:包括单价或者批量总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各类办公家具、通用以及专用设备、通信以及电子监控设备、网络设备、大型计算机软件等;

    (二)物资项目:包括总值五万元以上的大宗或者批量图书、教材、物资、药品、食品、教工福利以及其他用品等;

    (三)基建项目:包括所有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审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

    (四)修缮项目:包括项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改建、零建、扩建和维修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五)服务项目:包括餐饮、卫生、资产租赁以及各类劳务或者服务的购入等;

    (六)其他需要立项的项目。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六条:项目由使用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与原因、项目资金概算、资金来源渠道及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立项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根据项目性质报相应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受理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根据立项原则组织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出具书面报告。

    第八条:职能部门将出具的书面报告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校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查同意后进入项目立项程序。

    第九条:进入立项程序的项目,由职能部门草拟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实施方案等内容,立项内容为建筑工程、设备采购与安装、大型维修等项目,必要时应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图纸等技术参数文件。上报校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立项。

    第十条:项目立项一经批准,即做为组织实施、审计、经费核算、招标的依据,如有变更,需按申请程序上报批准。

    第五章  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审批按金额分层次确定

    1、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校党委会研究确定;

    2、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已经立项的主项目所包含的分项目,以及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大宗物资、设备、图书、教材等可不再单独立项。基础资料完备后,经主管领导批准直接进入招标程序。

    第六章  立项实施

    第十三条:职能部门持批复的立项报告并附会议纪要向学校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

    第十四条:学校招标办公室依据批复的立项报告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财务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10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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