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
继续教育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办学行为,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充分调动继续教育办学单位办学积极性,增强办学活力,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收入是指各教学单位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非学历教育所获得的资金流入。
第三条 继续教育收入分配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向继续教育办学单位倾斜,体现办学权利、义务和责任相一致,办学效率和分配公平相兼顾,学校和办学单位利益相协调,提高继续教育办学单位的积极性和办学管理自主性。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票据。继续教育收入纳入学校收支计划,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条 继续教育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支出列入学校预算。各部门不得隐瞒、截留、转移和私分收入,不得公款私存。
第六条 成人学历教育每学年期末、成人非学历教育每次培训结束,由办学单位提交收入分配结算表,经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签批后,由财务部门进行分配。未经分配不得使用应提留的资金。
第七条 继续教育收入按比例在学校和办学单位以及管理部门之间分配。
对外联合办学,学校与联合方的分成比例不低于3:7。
第八条 继续教育代收的办证费、资料费等由办学单位对学生据实结算,不计收入,不进行分配。
第九条 继续教育单位提留的收入,20%作为发展基金,20%作为办学单位行政费用,60%作为办学成本支出。
第十条 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师资培训、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支出;
行政费用主要用于弥补本部门日常运转支出;
办学成本支出指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成本性开支,包括教学管理费、课时酬金、学生管理费、会议差旅费、邮电交通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加班奖励等。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课酬标准由举办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展方面支出及办学成本支出等费用支出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继续教育收入分配比例表
办学类型 |
管理模式 |
教学地点 |
上缴学校比列% |
继续教育学院提留比例% |
办学单位提留比例% |
学
历
教
育 |
成
招
计
划
录
取 |
继续教育学院承办 |
校内 |
35 |
65 |
|
校外 |
25 |
75 |
|
教学院部承办 |
校内 |
20 |
5 |
75 |
校外 |
20 |
5 |
75 |
联合办学 |
继续教育学院承办 |
校内 |
25 |
75 |
|
校外 |
20 |
80 |
|
教学院部承办 |
校内 |
15 |
5 |
80 |
校外 |
15 |
5 |
80 |
非
学
历
教
育 |
继续教育学院承办 |
校内 |
35 |
65 |
|
校外 |
20 |
80 |
|
教学院部承办 |
校内 |
25 |
|
75 |
校外 |
10 |
|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