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公用经费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用经费管理, 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用经费是指为保证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而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教学业务费、学术交流费、学生活动与就业指导费、实习实验费、交通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出国出境费、培训费、党团建设费、业务接待费、水电费、修缮费、物业费、取暖费、班车运行费、公务用车费及其他后勤保障经费等。
第二章 教学单位公用经费
第三条 教学单位公用经费是指学校按照学生人数和教职工人数核拨的学院(部)办公费、教学业务费、学术交流费、实习实验费、学生活动与就业指导费、交通费、业务接待费等。
第四条 教学单位公用经费实行“超支不补,结余收回”的原则。
第五条 教学单位公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
(一)日常办公费和办公用品以及办公机具购置、印刷费、资料费、手续费、邮寄费、电话费、市内交通费、办公机具维修费、党团建设费等。
(二)教师国内进修与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等。
(三)学生实习实验费。
(四)公务交通费。
(五)业务接待费。
(六)学生活动费(含班费)。
(七)就业指导费。
第六条 教学单位公用经费分项使用控制标准:
(一)实习实验费不得低于每年每生350元。
(二)公务交通费不得高于公用经费总额的2%。
(三)业务接待费不得高于公用经费总额的2%。
(四)学生活动费(含班费)不得低于每年每生40元。
(五)就业指导费不得低于每年每生30元。
第三章 职能及教辅部门公用经费
第七条 职能及教辅部门公用经费包括学校核拨的办公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
第八条 职能及教辅部门办公费实行“超支不补,结余收回”的原则;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结余收回”的原则。
第九条 职能及教辅部门公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
(一)日常办公费和办公用品以及办公机具购置、印刷费、资料费、手续费、邮寄费、电话费、市内交通费、办公机具维修费、会议费、差旅费、出国出境费、公务用车费、宣传费、招生费、就业费、党务工作费、离退休工作费等。
(二)水电费、维修费、物业费、班车运行费、取暖费、绿化费、卫生费等后勤保障费。
第十条 职能及教辅部门用于出国出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的“三公”经费实行预算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及范围。
第四章 公用经费的使用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用经费结算方式为现金、公务卡和转账支付三种。其中:200元(含200元)以下可以支付现金,5000元(含5000元)以下原则上使用公务卡,5000元以上采用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支出需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权限为:
(一)5000元(含5000元)以下由学院(部)主管院长(主管主任)、职能及教辅部门处长(主任、部长、馆长)审批,学院党团建设经费、学生活动经费由总支书记审批;
(二)5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学院(部)主管院长(主管主任)、总支书记、职能及教辅部门处长(主任、部长、馆长)签字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50000元以上,学院(部)主管院长(主管主任)、总支书记、职能及教辅部门处长(主任、部长、馆长)、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章 公用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用经费实行学院(部)院长(主任)和职能及教辅部门处长(部长、主任、馆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应编制年度公用经费预算,经二级教代会通过后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职能及教辅部门公用经费年度预算由学校统一编制。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学院(部)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和职能及教辅部门公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