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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工程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2015-03-06 10:52  

    河南工程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项经费管理,规范专项经费使用,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河南工程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科技服务经费、内涵建设经费、职能及教辅部门专项经费等。

    第二章  额度确认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以国家、部(委)、省(市)、科技厅、教育厅等政府部门下达的文件为依据,按照实际到账金额确认额度。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以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研攻关、新产品研制、重大技术改造等研发协议为依据,按照实际到账金额确认额度。

    第五条 科技服务经费:以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合作协议为依据,按照实际到账金额确认额度。

    第六条 内涵建设经费:在年度预算的基础上,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科研配套等书面文本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确认额度。

    第七条 职能及教辅部门专项经费:按照学校年度预算确认额度。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仪器设备购置及租赁、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化验实验、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图书资料文献购置、复印印刷、论文版面费、学术研讨、差旅调研、项目评审鉴定、成果申报、专利申请、业务活动费、劳务费以及项目立项文件中的其他开支等。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仪器设备购置及租赁、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化验实验、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图书资料文献购置、复印印刷、论文版面费、学术研讨、差旅调研、项目评审鉴定、成果申报、专利申请、业务活动费、通信费、劳务费以及研发协议中的其他开支等。

    第十条 科技服务费:仪器设备购置及租赁、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化验实验、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图书资料购置、复印印刷、论文版面费、学术研讨、差旅调研、项目评审鉴定、成果申报、专利申请、业务活动费、劳务费、通信费以及合作协议中的其他开支等。

    第十一条 内涵建设经费:用于人才引进、转型发展及科研平台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创新团队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建设中的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课件购置或者制作、自制小型试验设备、相关耗材资料购买、网站建设、相关管理文件、实验大纲、实习指导书的制定、实验教学及实验考核方式的改革、调研、考察学习、师资培训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资料费、教材建设、论文版面费、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的预审、立项评审、中期检查以及验收费用、劳务费、其他业务费等。

    第十二条 职能及教辅部门专项经费:按照学校年度预算安排使用。

    第四章 使用与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结算方式为现金、公务卡和转账支付三种。

    其中:200元(含200元)以下可以支付现金,5000元(含5000元)以下原则上使用公务卡,5000元以上采用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需要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权限为:

    (一)内涵建设和职能及教辅部门专项经费:

    1.5000元(含5000元)以下由学院(部)主管院长(主管主任)、职能及教辅部门处长(主任、部长、馆长)审批;

    2.5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学院(部)主管院长(主管主任)、职能及教辅部门处长(主任、部长、馆长)签字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3.50000元以上,学院(部)主管院长(主管主任)、职能及教辅部门处长(主任、部长、馆长)、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二)纵向、横向科研经费和科技服务费:

    1.5000元(含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学院(部)主管院长(主管主任)审批;

    2.5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学院(部)主管院长(主管主任)签字后科研处处长审批;

    3.50000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学院(部)主管院长(主管主任)、科研处处长、科研副校长签字后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内涵建设项目和科学研究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财务和审计部门出具项目结项(完成)通知单。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依据项目结项(完成)通知单编制内涵建设项目和科学研究项目决算书。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学校审计工作规定对已结项(完成)项目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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