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细则》相关内容的通知
省直缴存职工: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和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将《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细则》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购房或偿还贷款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房产共有人凭五年内购房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每人提取一次,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款(扣除贷款部分)。
2.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3.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有效付款凭证(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提供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证)。
4.购买自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共有人本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共有人的其他关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死亡提取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转入住房公积金龙卡时,应转入其单位银行账户,单位因故不能办理的,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卡或存折。
三、职工大病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九种重大疾病半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两年内实际个人支出金额(扣除医保已报销部分),两年内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实际个人支出金额。提取时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住院证明、两年内住院费用凭证、提取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
以上调整内容自2016年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细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