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立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各类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报批程序,避免项目决策失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经济活动类事项,包括学校基本建设及相关的规划设计,施工及物资、办公家具及设备采购,固定资产的维修改造,大宗物资、图书教材等批量采购,大型计算机软件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立项均为学校内部立项,立项管理的责任部门为财务处,负责项目的初审和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四条 所有立项项目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项目的选择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学校人力财力物力;
(二)必要性原则项目的选择要立足现状,充分考虑长远与未来的需求;
(三)相关性原则项目的选择要兼顾全局,充分考虑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四)节约性原则项目的选择要厉行节约,充分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
(五)谨慎性原则项目的选择要积极稳健,充分考虑风险与不确定因素。
第三章 立项内容
第五条 需要按本办法立项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设备项目:包括单价或者批量总值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各类办公家具、通用以及专用设备、通信以及电子监控设备、网络设备、大型计算机软件等;
使用横向科研资金50000元(含50000元)、纵向科研资金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设备采购、软件采购等项目;
(二)物资项目:包括总值10000元(10000元)以上的大宗或者批量图书、教材、物资、药品、食品、教工福利以及其他用品等;
使用横向科研资金50000元(含50000元)、纵向科研资金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等项目;
(三)基建项目:包括所有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审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及材料采购等;
(四)修缮项目:包括项目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的改建、零建、扩建和维修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五)服务项目:包括餐饮、卫生、资产租赁以及各类劳务或者服务的购入等;
(六)其他需要立项的项目。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六条 项目由基层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立项意向(附件1)。
立项意向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与原因、资金来源渠道及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立项意向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照项目性质报相关职能(责任)部门。职能(责任)部门受理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根据立项原则组织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第八条 职能(责任)部门依据书面论证意见向财务处提出立项申请(附件2)。
立项申请应包括项目初步概预算、可行性报告(论证)、项目实施方案、技术参数文件、设计图纸等。
第九条 立项申请经过财务处初审并提出后续处理意见,由职能(责任)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或者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
第五章 立项审批
第十条 项目立项审批按照年度预算和金额大小分层次确定。
(一)年度预算已经批复并且明确的项目
项目执行部门依据年度校内预算和年度工作计划办理招投标手续,负责项目管理,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执行预算超出年度预算金额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项目执行预算超出年度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审批,学校另行安排经费;
2、项目执行预算超出年度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学校另行安排经费;
3、项目执行预算超出年度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长审批,原则上使用部门经费。
(二)年度预算已批复但尚未明确的项目
1、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费用在年度预算内安排;
2、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费用在年度预算内安排;
3、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长审批,费用在年度预算内安排。
(三)年度预算未批复的项目
年度预算未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支出。确因工作需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审批,学校另行安排经费;
2、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学校另行安排经费;
3、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长审批,原则上使用部门经费。
第十一条 已经立项的主项目所包含的分项目不再单独立项。
第六章 立项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的职能(责任)部门持批复的立项报告并附会议纪要向国资处(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委托申请。
第十三条 国资处(招标办公室)依据批复的立项报告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的职能(责任)部门依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签订经济合同,并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依据批复的立项报告及其他项目资料按照审计制度进行项目审计。
第十六条 纪委(监察处)依据批复的立项报告及其他项目资料实施项目监督。
第十七条 财务处依据批复的立项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财务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河南工程学院立项意向书.
2. 河南工程学院立项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