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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工程学院公务借款管理办法
    2017-02-27 10:21  

    河南工程学院公务借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维护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公务借款流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借款是指学校职能部门、教辅单位、教学单位等为办理学校公务,临时在财务部门借取,用于预付给校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业务款项。

    第三条  公务借款的责任主体即借款人为学校在编教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临时用工人员。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款公用原则。公务借款用于支付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公用开支。

    第五条  项目控制原则。公务借款按项目进行控制,各单位不得办理无项目支撑、无特定用途的资金借款,禁止办理个人因私借款。

    第六条  及时结算原则。公务借款执行“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管理制度,严禁分解借款、长期占用和拖欠公款。

    第三章  借款办理

    第七条  因公务需要办理借款时,借款人必须填写“河南工程学院借款单”,注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和借款日期。

    第八条  公务借款实行授权审批制。其中:

    借款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门负责人审批;

    借款金额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分管校领导审批;

    借款金额10000元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第九条  公务借款附件要求:

    (一)大额采购设备、物品等预借款项,需提供合理依据,如采购计划、合同、协议等;

    (二)预借工程、维修等款项,需提供业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

    (三)因公出差、考察、调研等借款,需填写《河南工程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注明出差的事由、地点、出差人姓名和起始时间,按规定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四)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借款的,需提供相关会议培训通知;

    (五)举办大型会议或学校重大活动,办理借款手续须提供学校批复文件及经费预算计划;

    (六)其他用途借款时,需附能够支持借款用途的合理依据。

    第十条  公务借款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财务处复核借款金额,确定借款方式(转账借款或者现金借款),办理借款业务。

    第四章  借款报销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正规、有效票据办理报账手续,交回余款。

    出差人员返校以后,应在30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结算手续。

    用于预付费用或购物的借款,借款人应在付款日起30曰内,凭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购置大型设备,应在设备到货验收后30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年度末对逾期公务借款进行清理。凡借款余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从工资扣回,借款余额超过2000元的,分次从工资扣回,直至扣完为止。

    第五章  借款责任

    第十三条  借款人作为借款清偿的第一责任人,借款审批人对借款负有审批责任与连带经济责任。

    按照“谁借款、谁承担;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借款人于公务结束后及时办理冲账报销事宜。

    第十四条  拟调离学校的工作人员,已借款项未经财务部门确认归还或书面约定他人负责的,人事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拟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应提前办理以往借款的报账手续或书面约定他人负责报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公务借款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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